一般所稱借款,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。按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:
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」,
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之一方,稱為貸與人,他人則為借用人,消費借貸雖係借貸契約,
但貸與人移轉之金錢或代替物經借用人消費後,其所有權或移轉或消滅,
故法條規定借用人於消費借貸關係消滅後,須返還同數量、同種類品質之物予貸與人,其給付義務始為完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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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之一方,稱為貸與人,他人則為借用人,消費借貸雖係借貸契約,
但貸與人移轉之金錢或代替物經借用人消費後,其所有權或移轉或消滅,
故法條規定借用人於消費借貸關係消滅後,須返還同數量、同種類品質之物予貸與人,其給付義務始為完結。